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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外包合同注意事项

装修知识 作者:十三小乖囡 时间:2018-06-21 15:32:34 浏览量:7065 网民普遍认知程度:45% 来源:住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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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
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
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
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
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
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
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
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 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
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
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方合同谈判需要注意事项?

以下是各类合同注意事项签订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1、在合同第3
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2、在合同第3
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十、关于补充条款: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商务合同英译应注意的问题英译商务合同貌似简单,实则不然。商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应用文体,重在记实,用词行文的一大特点就是准确与严谨。本文拟运用翻译教学中所积累的英译商务合同的实例,从三个方面论述如何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力求准确严谨英译商务合同。
一、酌情使用公文语惯用副词商务合同属于法律性公文,所以英译时,有些词语要用公文语词语、特别是酌情使用英语惯用的一套公文语副词,就会起到使译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的作用。但是从一些合同的英文译本中发现,这种公文语副同常被普通词语所代替,从而影响到译文的质量。实际上,这种公文语惯用副同为数并不多,而已构词简单易记。常用的这类副词是由here、there、where等副词分别加上after、by、in、of、on、to、under、upon、with等副词,构成一体化形式的公文语副词。例如:从此以后、今后:hereafter; 此后、以后:thereafter; 在其上:thereonthereupon; 在其下:thereunder; 对于这个:hereto; 对于那个:whereto; 在上文:hereinabovehereinbefore; 在下文:hereinafterhereinbelow; 在上文中、在上一部分中:thereinbefore; 在下文中、在下一部分中:thereinafter.现用两个实例,说明在英译合同中如何酌情使用上述副词。例1: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hereof by the Buyerand the Builder.例2:下述签署人同意在中国制造新产品,其品牌以此为合适。The undersigned hereby agrees that the new products whereto this trade name is more appropriate are made in China.
二、谨慎选用极易混淆的词语英译商务合同时,常常由于选同不当而寻致词不达意或者意思模棱两可,有时甚至表达的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了解与掌握极易混淆的词语的区别是极为重要的,是提高英译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现把常用且易混淆的七对词语,用典型实例论述如下。
2.1 shipping advice 与 shipping instructionsshipping advice 是“装运通知”,是由出口商(卖主)发给进口商(买主)的。然而 shipping instructions 则是“装运须知”,是进口商(买主)发给出口商(卖主)的。另外要注意区分 vendor(卖主)与 vendee(买主),consignor(发货人)与 consignee(收货人)。上述这三对词语在英译时、极易发生笔误。
2.2 abide by 与 comply withabide by 与 comply with 都有“遵守”的意思.但是当主语是“人”时,英译“遵守”须用 abide by。当主语是非人称时,则用 comply with 英译“遵守”。例 3:双方都应遵守/双方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合同规定。Both parties Shall abide by/All the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ual stipulations.
2.3 change A to B 与 change A into B英译“把 A 改为 B”用“change A to B”,英译“把 A 折合成/兑换成 B”用“change A into B”,两者不可混淆。例 4:交货期改为 8 月并将美元折合成人民币。Both parties agree that change the time of shipment to August and change US dollar into Renminbi.
2.4 ex 与 per源自拉丁语的介词 ex 与 per 有各自不同的含义。英译由某轮船“运来”的货物时用 ex,由某轮船“运走”的货物用 Per,而由某轮船“承运”用 by。例 5:由“维多利亚”轮运走/运来/承运的最后一批货将于 10 月 1 日抵达伦敦。The last batch per/ex/by S.S. "Victoria" will arrive at London on October (S.S. = Steamship)
2.5 in 与 after当英译“多少天之后”的时间时,往往是指“多少天之后”的确切的一天,所以必须用介词 in,而不能用 after,因为介词 after 指的是“多少天之后”的不确切的任何一天。例 6:该货于 11 月 10 日由“东风”轮运出,41 天后抵达鹿特丹港。The good shall be shipped per M.V. "Dong Feng" on November 10 and are due to arrive at Rottedaml in 140 days. (M.V.= motor vessel)
2.6 on/upon 与 after当英译“……到后,就……”时,用介词 on/upon,而不用 after,因为 after 表示“之后”的时间不明确。例 7:发票货值须货到付给。The invoice value is to be paid on/upon arrival of the goods.
2.7 by 与 before当英译终止时间时,比如“在某月某日之前”,如果包括所写日期时,就用介词 by;如果不包括所写日期,即指到所写日期的前一天为止,就要用介词 before。例 8:卖方须在 6 月 15 日前将货交给买方。The vendor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vendee by June 1
5.(or: before June 16,说明含 6 月 15 日在内。如果不含 6 月 15 日,就译为 by June 14 或者 before June 15。)
三、慎重处理合同的关键细目实践证明,英译合同中容易出现差错的地方,一般来说,不是大的陈述性条款。而恰恰是一些关键的细目.比如:金钱、时间、数量等。为了避免出差错,在英译合同时,常常使用一些有限定作用的结构来界定细目所指定的确切范围。
3.1 限定责任众所周知,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为英译出双方责任的权限与范围,常常使用连词和介词的固定结构。现把最常用的此类结构举例说明如下。
3.
1.1 and/or常用and/or英译合同中“甲和乙+甲或乙”的内容,这样就可避免漏译其中的一部分。例9:如果上述货物对船舶和(或)船上其它货物造成任何损害,托运人应负全责The shipper shall be liable for all damage caused by such goods to the ship and/or cargo on board.
3.
1.2 by and between常用by and between强调合同是由“双方”签订的,因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赋于的责任。例10: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购买出售下列商品并签订本合同。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3.2 限定时间英译与时间有关的文字,都应非常严格慎重地处理,因为合同对时间的要求是准确无误。所以英译起止时间时,常用以下结构来限定准确的时间。
3.
2.1 双介词用双介词英译含当天日期在内的起止时间。例11;自9月2O日起,甲方已无权接受任何定单或收据。Party A shall be unauthorized to accept any order sort to collect any account on and after September 20.例12:我公司的条件是,3个月内,即不得晚于5月1日,支付现金。Our terms are cash within three months, i.e. on or before May
1.
3.
2.2not(no) later than用“not(no) later than+日期”英译“不迟于某月某日”。例13:本合同签字之日一个月内,即不迟于12月15日,你方须将货物装船。 Party B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Contract, i.e. not later than December 1
5.
3.
2.3 include的相应形式常用include的相应形式:inclusive、including和included,来限定含当日在内的时间。例14:本证在北京议付,有效期至1月1日。This credit expires till January1(inclusive)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or:This credit expires till and including January1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如果不包括1月1日在内,英译为till and not including January 1。
3.3 限定金额为避免金额数量的差漏、伪造或涂改,英译时常用以下措施严格把关。
3.
3.
1.大写文字重复金额英译金额须在小写之后,在括号内用大写文字重复该金额,即使原文合同中没有大写,英译时也有必要加上大写。在大写文字前加上“SAY”,意为“大写”;在最后加上“ONLY”.意思为“整”。必须注意:小写与大写的金额数量要一致。例16:聘方须每月付给受聘方美元500元整。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a monthly salary of US$500 (SAY FIVE HUNDRED US DOLLARS ONLY).
3.
3.
2.正确使用货币符号英译金额必须注意区分和正确使用各种不同的货币名称符号。“$”既可代表“美元”,又可代表其他某些地方的货币;而“£”不仅代表“英镑”,又可代表其他某些地方的货币。必须注意:当金额用数字书写时,金额数字必须紧靠货币符号,例如:Can$891,568,不能写成:Can$891,568。另外,翻译的还要特别注意金额中是小数点(.)还是分节号(,),因为这两个符号极易引起笔误,稍有疏忽,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劳动关系是什么时间建立的?–签定劳动合同–到单位上班之日–试用期结束••
2.劳动合同应该包括什么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几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5.试用期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6个月--15日–1年--30日–2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
6.试用期超过以上规定怎么办?–改正试用期–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7.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怎么办?–协商约定–协商不一致的,按试用期推算合同期–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8. 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最长几个月?–6个月–可以采取脱密措施•9.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最高是多少?–违约金是由个人与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协商一致可不收•10.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有规定吗?–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的时间–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1
1.哪些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1
2. 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定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不能–协商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至少签定一年•1
3.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订立买卖合同须注意的事项经济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最好熟读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然后再行签订。现将签订合同须注意的事项罗列如下: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和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 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及注意要点:(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二). 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三). 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四). 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五). 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七). 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法院解决)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三. 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a. 质量约定不明确;b. 履行地点不明确;c. 付款期限不明确;d. 违约责任不明确;e. 付款方式不明确;f. 履行方式不明确;g. 计量方法不明确;h.. 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四.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另外,应写清合同的签约地点,交货地点(十分重要);出了纠纷由那里的仲裁委员们仲裁,或由那里的法院受理,这些可由双方协商填写。

建筑施工总承包应如何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筑施工总承包要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务合同的相对方要有劳务作业资质,若无资质,签订的劳务合同则无效。
2、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
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转包是违法的。
3、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4、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两者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所需在合同中标明的事项和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全过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合同总体策划阶段,二是招投标阶段,三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四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五是纠纷处理阶段。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事项.在合同签订前的联系、磋商阶段,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人应对工程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作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己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承包人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编造虚假的工程信息,伪造审批文件,进行诈骗活动。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1、招投标问题最高院(法释[2004]14号)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施工企业(承包人)首先要清楚了解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一)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等项目;
(二)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2、合同备案目前,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的签订实行备案制度,即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备案以及施工合同备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合同的效力问题上应注意事项1、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其真实意思一致表示达成的协议即成立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院(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专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五种概括: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垫资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目前的建设市场,施工单位垫资承包已经相当普遍。实际上,国际建设市场是存在垫资的,为业主提供融资服务国际承包商综合实力竞争的重要领域。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建筑市场的开放,过去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认定含有垫资内容的施工合同条款无效的做法既脱离的现实情况又不符国际惯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其利息有约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垫资款和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怎么避免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风险防范措施有:
1.严格承包人资信审查。对承包人的资信审查,是预防和控制承包,风险的第一关。对那些经济、技术上、管理上无履约能力的项目经理应当取消其承包资格。2、实行担保承担,控制企业内风险。建筑企业与项目部经理签订承包合同时还应当签订担保协议。
3.控制工程资金,防止资金挪用。资金失控是造成建筑企业承担经济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筑企业必须严格监管承包人对工程资金的使用。工程资金最好进企业账户,再由企业审查后拨付给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项目部。4.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成本控制。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从成本控制入手,督促和帮助项目经理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对于挂靠的项目部,更要严加管理,可以这样说企业的最大风险就是来源于挂靠的项目部。5.依法及时行使追索权。对承包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给建筑企业造成损失的,建筑企业应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签工程承包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目前,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开放,建筑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不仅是质量好、工期短、业主满意,同时还追求投入少、产出大,企业获利丰厚的建筑产品。为此,企业必须加强对施工项目进行科学管理,而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是最重要的环节,是整个管理过程中的核心。合同形成的过程分两步:第一步是投标取得合同资格,第二步是通过谈判进行签约。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承包商主要通过分析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按时交送招标书、与业主进行谈判商谈合同条款的各个细节问题、修改合同文本、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合同书。合同一旦形成,将作为双方日后必须履行的约束。因此,承包商应十分重视这一过程,充分考虑有利因素,力求使双方责权利关系平衡,没有苛刻的单方面约束性条件。
一、投标取得合同阶段投标报价是取得合同的关键,也是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报价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包含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费用和所期望的工程利润,应该采取有利的报价,另一方面由于参加投标竞争的承包商都有承包工程的资格,都希望报价为业主选中,和业主谈判以击败对手取得合同资格。因此,要做好一个既有利又有竞争力的报价,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是承包商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必须的费用支出,也是承包商的保本点。因此,工程预算必须全面反映招标文件的内容,反映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义务、工程范围和详细的工程量。预算前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分析、具体地逐条地确定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复核工程量,以确定各项费用。2、制定报价策略制定报价策略是经营策略的一部分,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承包商的经营总策略、建筑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和合同的风险程度等,以调整不可预见风险费和利润水平。一般在承包工程中,投标报价不等于合同价格,因为在议价谈判和合同谈判中可能调整报价,而常常合同价格又不等于工程实际结算价格,因为合同实施中可能通过索赔调整合同价格。因此,承包商在议价谈判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调整报价,提出更好的、更先进的技术措施及实施方案以战胜对手。例如:隧道报价中,可利用洞内弃方进行石料自加工,可减少地材购入价格;开挖过程中也可采用人机配合的施工或多功能台架进行生产的合理调配,这样可降低机械使用费。
二、合同谈判及签约阶段承包商在取得合同资格后,应把主要的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的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进行合同风险分析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1、工程承包合同文本条款的审查合同文本通常指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等文件,是合同的核心。合同的文本尽量采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或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作为合同文本的依据,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1)内容齐全、条款完整、不能漏项,对合同规定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情况都要作预测、说明,以防日后争执。
(2)定义清楚、准确,双方工程责任界限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3)合同条款应体现双方平等互利,即责任和权利、工程和报酬之间的平衡。2、合同风险的分析和对策通过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由于承包工程的特点和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承包工程过程中风险极大,范围很广,常见的风险有三类:业主资信的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工程上的许多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那些影响到一个地区或整个社会利益的,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单位都应以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前提,不能互相推诿,要责无旁贷,合同中应体现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条款。此外,如何减少或避免风险,是承包商合同谈判的重点。对于已分析的工程承包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对策如下:
(1)在报价过程中,承包商应充分考虑到风险因素,可采用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先抛开,再与业主议价谈判,其次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要增加风险附加费,或采用多方案不平衡报价以供业主选择。但这些方法要根据自己竞争的能力以及抗风险的能力而确定,以免影响中标。
(2)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约束条件。尽可能将风险大的合同责任尽量采用分摊的原则,尽可能使双方形成一种共同抵御、共同承担的密切合作关系,但同时施工单位也可相应地减少一些利益。以我公司承建的水柏铁路为例,工程中标后,因工程类型多,尤其是桥梁工程较多,按设计要求及我单位实际情况,要么购买大量的新设备及模板、模具,要么从北京长途调运,这样要大量增加投入,谈判中我们建议业主增加投资,但业主不肯让步,为了减少风险损失,我们采取与业主合作,将部分桥梁工程分包给业主指定的并具有同等资质的专业承包商施工,以回避风险。3、合同的谈判与签约承包商通过以上各项工作,在合同谈判阶段,应选择最有合同谈判能力和经验的人作为主谈进行合同谈判,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和建议。
(1)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标。承包商的基本目标是取得工程利润,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长远利益。
(2)积极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承包商自己去争取,如有可能,应争取合同文本的拟搞权。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双方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另外,对重大问题不能客气和让步,切不可在观念上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当然,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
(3)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一切问题必须“先小人,后君子”,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有侥幸的心理。
②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规定,不要以口头承诺和保证,要相信“一字千金”,不要相信“一诺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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